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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原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羅慧雯
被告
安南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梅桂
被告
宏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玖萬貳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叁拾叁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玖萬貳仟陸佰貳拾陸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已於銀行往來總約定書第6節第11點、保證書第20條約定,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安南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安南公司)、蔡梅桂、宏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宏輝公司)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安南公司於民國104 年5 月6 日邀同被告蔡梅桂、宏輝公司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銀行往來總約定書、銀行授信函及保證書,向原告借款:㈠短期貸款- 循環信用(帳務編號:80097675688 )新臺幣(下同)1,100 萬元,約定利率以原告銀行資金成本加碼年息1.5%(現原告銀行資金成本1.443%+1.5%=2.943%)計付;㈡短期貸款-循環信用企業小頭家貸款(帳務編號:80105667188 )500 萬元,約定利率以郵政儲金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2.625%(現郵政儲金2 年期定期儲金1.305%+2.625%=3.93%)計付。且依銀行往來總約定書第一節第11條之約定,期間若有逾期償還本息之情形時,須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之日起,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 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照約定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安南公司自104 年11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經原告屢次催討均未獲清償,迄今尚欠原告本金1,599 萬2,626 元及依約應付之利息、違約金,依銀行往來總約定書第1 節第10條之約定,被告安南公司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蔡梅桂及宏輝公司為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為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安南公司、蔡梅桂、宏輝公司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銀行授信函、銀行往來總約定書、保證書、放款及利率查詢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帳務編號  │申請貸款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起迄日│年利率  │違約金起│違約金計算方法    │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          │        │算日    │                  │
├─┼─────┼──────┼──────┼─────┼────┼────┼─────────┤
│1 │8009767588│11,000,000元│10,992,626元│自104 年12│2.943% │自105年1│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月1 日起至│        │月2 日起│依左開利率之10%,│
│  │          │            │            │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
│  │          │            │            │          │        │止      │左開利率之20%計算│
├─┼─────┼──────┼──────┼─────┼────┼────┼─────────┤
│2 │8010566718│5,000,000 元│5,000,000元 │自104 年12│3.930% │自105年1│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月1 日起至│        │月2 日起│依左開利率之10%,│
│  │          │            │            │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
│  │          │            │            │          │        │止      │左開利率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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