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92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怡仁
- 訴訟代理人
- 王舒薇
- 被告
- 威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鄭浩
- 被告
- 陳鴻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部分,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