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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9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92號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王舒薇
被告
威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鄭浩
被告
陳鴻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部分,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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