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01號上 訴 人 黃廷儀 蔡仁晃 徐美慧 陳正中 倪竹如 倪璿淇 何德華 楊趙玉蓮 楊淑清 楊大經 楊佩嫻 劉巧明 劉玲明 劉金台 官怡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茂雄、佳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妙善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1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萬5,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