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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5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沈佳宜陳君鳳宋雲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54號

上訴人
台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念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裴偉、邱銘輝、李宜樺、林俊宏、吳明儀、林益民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部分,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萬元;而關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宋雲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54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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