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少康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交通部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貳仟陸佰陸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於本院對上訴人訴請返還不當得利,請求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億2,907萬0,396元本息,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以105年度重訴字第567號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9,201萬9,141元本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提起上訴,並就原判決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9,201萬9,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萬2,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