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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林晏如
  • 法定代理人
    林清福

  • 上訴人
    巨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人台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05號上 訴 人 巨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福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史崇瑜律師 張凱婷律師 上 訴 人 台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英屬蓋曼群島商台灣新光國際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SHIN KONG CAPTIAL MANAGEMENT INC.) 上列2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皓昱 被 上訴 人 林秦葦 林皓昱 林伯翰 李光斌 江俊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巨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零陸拾元;上訴人台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英屬蓋曼群島商台灣新光國際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與新臺幣肆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捌佰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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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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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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