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07號原 告 唐眞眞 被 告 華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有 明文。 二、依卷附兩造訂立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11條約明:「本契約如有爭議致涉訴訟時,雙方同意以本土地所在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822號卷第5頁),又系爭買賣契約標的之70筆土地均坐落屏東縣車城鄉,有買賣契約書所附土地清冊在卷為證(同卷第7-8頁),依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