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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
    鄭佾瑩江春瑩劉庭維
  •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吳漢卿、石克強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何薇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25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展義律師 參 加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訴訟代理人 江慶翊 吳佑霖 被   告 何薇玲 創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石克強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複 代理人 羅元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及參加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欄貳、九據上論結欄部分,應更正增列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08號裁定參照),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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