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鄭佾瑩、江春瑩、劉庭維
- 法定代理人雷仲達、吳漢卿、石克強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何薇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25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展義律師 參 加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訴訟代理人 江慶翊 吳佑霖 被 告 何薇玲 創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石克強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複 代理人 羅元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及參加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欄貳、九據上論結欄部分,應更正增列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08號裁定參照),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鄭涵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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