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43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訴訟代理人
- 魏秋雄
- 被告
- 威士登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國祥
- 被告
- 張德龍 原住臺中市○○區○○路○○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捌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37,732元(計算式:美金440,416.46元×本件起訴時匯率32.782=14,437,732.39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72元,原告於民國105年6月2日繳納訴訟費用139,952元,計溢收88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