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82號
- 原告
- 探索綜合開發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羅蘭妹
- 複代理人
- 劉祐希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立慈
- 原告
- 探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彥康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枋啟民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余舜華
- 被告
- 依戀探索承德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執中
- 訴訟代理人
- 方文献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