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82號原 告 探索綜合開發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羅蘭妹 複代理人 劉祐希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立慈 原 告 探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枋啟民律師 余舜華 被 告 依戀探索承德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執中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複代理人 許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