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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羅立德
  • 法定代理人
    黃羅蘭妹、黃彥康

  • 原告
    探索綜合開發商旅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探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82號原   告 探索綜合開發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羅蘭妹 複代理人  劉祐希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立慈 原   告 探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枋啟民律師 余舜華 被   告 依戀探索承德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執中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複代理人  許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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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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