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09號上 訴 人 沂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馨 訴訟代理人 詹啟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坤榮(原名陳坤瑩)、黃照忠、王榮華、李勝治、馮仁厚、李瑞賢、陳坤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