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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3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32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台灣恩悌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尾崎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
複代理人
蘇宏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穩中律師
參加人
聯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端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泓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仁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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