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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5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59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忠湧、黃永明、黃建鈞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萬3,4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89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萬0,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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