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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18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18號

原告
日商サンフロロシステム株式會社(即SUN FLUORO
原告
SYSTEM CO.,LTD)
法定代理人
山田隆清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吉田充雅
訴訟代理人
許志任
被告
尚合氟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君
訴訟代理人
王盈智律師

      吳順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太陽氟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太陽氟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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