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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42號

退夥結算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42號

上訴人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羅裕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寬照等間請求退夥結算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貳佰壹拾玖萬捌仟柒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肆萬參仟零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42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退夥結算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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