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沈佳宜、蔡世芳、宋雲淳
- 當事人張秋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51號上 訴 人 張秋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大師國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2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萬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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