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57號原 告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被 告 石靜惠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