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64號
- 原告
- 蕭家松
- 被告
- 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旭燦
- 法定代理人
- 巫承勳
- 法定代理人
- 巫文傑
- 被告
- 陳柱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7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