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73號
- 上訴人
- 翊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義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凱翔(原名:蔡堯欽)、謝青池、謝榮堯因105年度重訴字第873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嗣變更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再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