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78號
- 參加人
- 年富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憲治
上列原告王梅子與被告金梅子餐廳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參加訴訟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台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78號
上列原告王梅子與被告金梅子餐廳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參加訴訟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台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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