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78號參 加 人 年富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治 上列原告王梅子與被告金梅子餐廳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參加訴訟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台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