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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賴錦華林禎瑩許峻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8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正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波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風興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重訴字第88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1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2萬8,0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禎瑩

                   法 官 許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84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