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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9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呂煜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9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參加人
汪添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麗水
即被告
桂子敏
即被告
楊仲萍
即被告
楊建偉
即被告
楊建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郭月娥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照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祥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9 月28日105年度重訴字第8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求為原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即原告之部分廢棄,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00 元( 計算式:125,000,000元-20,000,000元=105,0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5,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94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