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1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18號

原告
香港商萬烽有限公司
代表人
MUKESH HINGORANI MIRANI(即慕卡敘)
訴訟代理人
鄭秀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RAJESH BHAMBHANI(即鄭懿隆)、鄭素燕、懿隆進出口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 項有明文規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第1項聲明之美金1,805,025.15元即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均同)57,096,556元(計算式:美金1,805,025.15元×起訴時即民國105年8月9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632=57,096,5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及2,703,161元,且加計第2、3項聲明之2,495,344元、957,000元,共計63,252,061元(計算式:

57,096,556+2,703,161+2,495,344+957,000=63,252,061 )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8,688元,扣除前繳部分裁判費546,160元

,尚應補繳22,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