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18號
- 原告
- 香港商萬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MUKESH HINGORANI MIRANI(即慕卡敘)
- 訴訟代理人
- 鄭秀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RAJESH BHAMBHANI(即鄭懿隆)、鄭素燕、懿隆進出口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 項有明文規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第1項聲明之美金1,805,025.15元即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均同)57,096,556元(計算式:美金1,805,025.15元×起訴時即民國105年8月9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632=57,096,5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及2,703,161元,且加計第2、3項聲明之2,495,344元、957,000元,共計63,252,061元(計算式:
57,096,556+2,703,161+2,495,344+957,000=63,252,061 )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8,688元,扣除前繳部分裁判費546,160元
,尚應補繳22,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