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71號
- 原告
- 明悌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正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出印象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依據,均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