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張宇葭

  • 當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正文林曉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979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   告 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介文 被   告 董正文 被   告 林曉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貳佰柒拾玖萬柒仟叁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17條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又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皆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營公司)為向國外採購物資,於民國103 年8 月28日邀同被告董正文、林曉平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一般放款額度及開發國外信用狀之外國墊款額度各新臺幣9,000 萬元及美金300 萬元,約定被告佳營公司得於上開額度內出具動用額度申請書循環動用,融資期限為180 天,到期時按匯率折算新臺幣結購外幣,一次清償本金與利息,若未按期清償者,其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嗣被告佳營公司出具動用額度申請書分別於104 年6 月5 日向原告貸款新臺幣4,200 萬元及於104 年7 月21日申請開發國外信用狀動用金額為美金761,040 元,前者約定借款至105 年2 月28日到期,依動用額度申請書第3 條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5機動計算(百分之1.3 加碼百分之0.15),後者於104 年12月30日辦理信用狀轉融資貸款,結匯匯率為32.825,折算新臺幣金額為24,981,138元,依授信契約書開發國外遠期信用狀額度欄第15條之約定(見本院卷第8 頁背面)佐以授信案件批覆書,係按年息百分之2.42機動計息(百分之1.3 加百分之1.12),亦至105 年2 月28日到期。詎被告屆期未履約清償,依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6 條㈠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尚有上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如數返還。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2,797,3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皆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客戶放款明細查詢、結匯證實書及交易明細查詢、利率表、授信案件批覆書等影本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皆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參酌,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間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739 條、第740 條、第27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佳營公司積欠原告上開墊款未還,其餘被告復未履行保證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新臺幣62,797,3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鍾子萱 附表一: ┌───┬───┬──────┬────┬───────┬──────────┐ │ 編號 │ 幣別 │ 請求本金 │約定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 │ │ │ │ │ │自民國105 年3 月30日│ │ │ │ │ │自民國105 年2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1 │新臺幣│37,816,187元│1.45% │月29日起至清償│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 │ │ │ │ │日止 │定利率10% ,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部份,按約定利│ │ │ │ │ │ │率20%計算。 │ ├───┼───┼──────┼────┼───────┼──────────┤ │ │ │ │ │ │自民國105 年3 月30日│ │ │ │ │ │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 │自民國105 年2 │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 │2 │新臺幣│24,981,138元│2.42% │月29日起至清償│定利率10% ,逾期超過│ │ │ │ │ │日止 │6 個月部份,按約定利│ │ │ │ │ │ │率20%計算。 │ ├───┼───┼──────┼────┴───────┴──────────┤ │合計 │新臺幣│62,797,325元│ │ │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