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93號原 告 周珊旭 訴訟代理人 劉湘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被 告 忠泰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調進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賈鈞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25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