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93號
- 上訴人
- 忠泰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調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珊旭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即原判決主文第1項前段命上訴人即被告應返還原告價金新臺幣(下同)5,282萬元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282萬元,至原判決主文第1項後段及主文第2項命上訴人給付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計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8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5,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