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93號上 訴 人 忠泰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調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珊旭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即原判決主文第1項前段命 上訴人即被告應返還原告價金新臺幣(下同)5,282萬元部分, 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282萬元,至原判決主文第1項後段及主文第2項命上訴人給付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規定,不併計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82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15,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