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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93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93號

上訴人
忠泰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調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珊旭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即原判決主文第1項前段命上訴人即被告應返還原告價金新臺幣(下同)5,282萬元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282萬元,至原判決主文第1項後段及主文第2項命上訴人給付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計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8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5,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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