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93號原 告 周珊旭 訴訟代理人 劉湘宜律師 陳姵君律師 被 告 忠泰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調進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賈鈞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六項中關於「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零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第六項「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零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萬肆仟捌佰貳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其中關於「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零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乃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