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93號
- 原告
- 周珊旭
- 訴訟代理人
- 劉湘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姵君律師
- 被告
- 忠泰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調進
- 訴訟代理人
- 余淑杏律師
賈鈞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六項中關於「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零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第六項「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零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萬肆仟捌佰貳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其中關於「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零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乃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