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5號原 告 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波 原 告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律師 徐頌雅律師 鍾薰嫺律師 被 告 羅田安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任君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提出準備書狀,對被告於105 年12月28日提出之答辯(一)狀表示意見;兩造並應具狀陳報對於本件發回本審後由實任法官獨任審理判決之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