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7號
- 上訴人
- 蔡式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洪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8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本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