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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5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52號

原告
陳玟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睿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羅栩亮、鍾兆平、瞿銘峰、張漢龍、陳功源、簡秋嬌、王瑞卿、曾立利、黃泳學、黃馨瑩(原名黃馨儀)、楊立民、王貴儀、詹雅萍、林湘翎、朱緯業、林明頡、劉勝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具體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書狀(即請求聲明所憑之事實經過及相關法律依據、請求附帶民事訴訟之依據為何),並請檢附相關事證。

二、被告陳功源於起訴後死亡,原告應查報其繼承人資料,包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

三、被告羅栩亮、鍾兆平、瞿銘峰、張漢龍、簡秋嬌、王瑞卿、曾立利、黃泳學、黃馨瑩、楊立民、王貴儀、詹雅萍、林湘翎、朱緯業、林明頡、劉勝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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