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江春瑩
- 原告陳玟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52號原 告 陳玟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睿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羅栩亮、鍾兆平、瞿銘峰、張漢龍、陳功源、簡秋嬌、王瑞卿、曾立利、黃泳學、黃馨瑩(原名黃馨儀)、楊立民、王貴儀、詹雅萍、林湘翎、朱緯業、林明頡、劉勝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具體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書狀(即請求聲明所憑之事實經過及相關法律依據、請求附帶民事訴訟之依據為何),並請檢附相關事證。 二、被告陳功源於起訴後死亡,原告應查報其繼承人資料,包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 三、被告羅栩亮、鍾兆平、瞿銘峰、張漢龍、簡秋嬌、王瑞卿、曾立利、黃泳學、黃馨瑩、楊立民、王貴儀、詹雅萍、林湘翎、朱緯業、林明頡、劉勝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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