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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20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林禎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200號

原告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
法定代理人
蔡豐清
訴訟代理人
陳錦旋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言諄律師
被告
陳平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
複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簡勵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瓊讚律師(107.7.23解除委任)
被告
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祖瀚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複代理人
林致平律師(107.8.1.解除委任)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被告
瞿乃正
訴訟代理人
洪嘉呈律師
被告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古彬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慧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3日下午15時,在本院第2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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