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林修平

  • 當事人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鄧文聰黃正一吳曉雲EFG BANK AGEFG BANK AG, HONG KONG BRANCH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220號 原 告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陳昌正) 訴訟代理人 張淑芬律師 陳信瑩律師 高瑞瑤律師 被 告 鄧文聰 訴訟代理人 魏仰宏律師 張宇脩律師 被 告 黃正一(民國110年3月1日歿)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劉昱玟律師 被 告 吳曉雲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李傳侯律師 李建慶律師 謝文倩律師 被 告 EFG BANK AG EFG BANK AG, HONG KONG BRANCH(香港分行)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Vasiliki Dimitrakopoulou Dimitrios Politis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歐陽漢菁律師 戴廷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8年6月17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 上重訴更一字第1號刑事案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查 前揭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353號判決撤銷發 回沒收部分,其他上訴(鄧文聰、黃正一罪刑部分)駁回,有該判決可憑,堪認本件已無停止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賴靖欣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