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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79號

原告
張育慈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複代理人
洪國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立瑋律師
被告
金大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台灣環宇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金震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金金雅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四人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李秉蒼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磊
被告
黃宇然(原名:黃孟蓉)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翶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美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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