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陳智暉
- 法定代理人李秉蒼
- 原告張育慈
- 被告金大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79號原 告 張育慈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複 代 理人 洪國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立瑋律師 被 告 金大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環宇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金震宇股份有限公司 金金雅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四人 法定代理人 即 清 算人 李秉蒼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磊 被 告 黃宇然(原名:黃孟蓉)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翶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美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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