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48號
- 聲請人
- 郭趙却
- 代理人
- 曾澤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38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5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048號│├──┬────────────┬───────┬──┬──┤│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0001│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8492-5 │1 │1000│├──┼────────────┼───────┼──┼──┤│0002│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8493-7 │1 │1000│├──┼────────────┼───────┼──┼──┤│0003│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8494-9 │1 │1000│├──┼────────────┼───────┼──┼──┤│0004│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8495-0 │1 │1000│├──┼────────────┼───────┼──┼──┤│0005│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8496-2 │1 │1000│├──┼────────────┼───────┼──┼──┤│0006│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7-NX-280-9 │1 │150 │├──┼────────────┼───────┼──┼──┤│0007│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8-NX-724-4 │1 │3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