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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49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49號

聲請人
郭慶裕
訴訟代理人
曾澤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049號│├──┬────────────┬───────┬──┬──┤│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0001│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8497-4 │1 │1000│├──┼────────────┼───────┼──┼──┤│0002│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8498-6 │1 │1000│├──┼────────────┼───────┼──┼──┤│0003│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8499-8 │1 │1000│├──┼────────────┼───────┼──┼──┤│0004│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8500-1 │1 │1000│├──┼────────────┼───────┼──┼──┤│0005│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8501-3 │1 │1000│├──┼────────────┼───────┼──┼──┤│0006│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7-NX-281-0 │1 │150 │├──┼────────────┼───────┼──┼──┤│0007│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8-NX-725-6 │1 │386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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