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62號
- 聲請人
- 李怡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062號│├──┬───────┬──────┬──────┬──┬───┤│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 │國泰證券投資信│國泰全球環保│0180000204 │1 │5000 ││ │託股份有限公司│趨勢基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