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64號
- 聲請人
- 謝逸信即東方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張錦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064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默多設計開發│第一商業│105年4月15日│150,000元 │HA1401560 ││ │有限公司 孫│銀行大安│ │ │ ││ │玉文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