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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6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65號

聲請人
泰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朝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
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4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065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宏錩工程有限│合作金庫商業│104年4月15日│67,800元  │AQ8339961 │
│    │公司  劉啓峰│銀行六合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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