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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7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73號

聲請人
玉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致廷
代理人
陳怡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073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001 │泛亞傳播事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龍江分行│104年10月25日 │160,000元 │ND1465342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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