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80號
- 聲請人
- 立安事務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粘見成
- 訴訟代理人
- 粘嚴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33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0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富士達│上海商業儲│104年11月16日 │8,085元 │EA4025854 ││ │股份有│蓄銀行東台│ │ │ ││ │限公司│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