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96號聲 請 人 鉅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駿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楊婷雅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096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友聯建築股份│臺灣土地│104年8月25日│307,205元 │AY1651448 │ │ │有限公司 負│銀行民權│ │ │ │ │ │責人:劉吉森│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