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17號聲 請 人 王宜陵 代 理 人 史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2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8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立原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117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 │0001│榮福股份有限公司│88-ND001204至 │仟股│66 │66000 │ │ │ │88-ND001269 │ │ │ │ ├──┼────────┼───────┼──┼──┼───┤ │0002│榮福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14 │零股│1 │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