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21號
- 聲請人
- 利美生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12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利美生醫有限│臺灣銀行│105年4月16日│39,600元 │AH6420086 ││ │公司 朱素美│大安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