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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2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21號

聲請人
利美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12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利美生醫有限│臺灣銀行│105年4月16日│39,600元 │AH6420086 ││ │公司 朱素美│大安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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