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22號聲 請 人 神菇玉生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宇 代 理 人 林憲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1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8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江昱昇 ┌─────────────────────────────────────┐ │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112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神菇玉生醫開發股份│彰化商業銀│104年8月28日│200,000元 │LN2893078 │ │ │有限公司 林俊宇 │行晴光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