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1127號
- 抗告人
- 泰宇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曉予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9 月5 日本院105 年度除字第112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1127號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9 月5 日本院105 年度除字第112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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