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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2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解怡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1127號

抗告人
泰宇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予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9 月5 日本院105 年度除字第112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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