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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4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42號

聲請人
賴世雄智網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世雄
代理人
羅創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6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8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1142號│├──┬──────┬────┬──────┬─────┬─────┤│編號│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賴世雄智網文│玉山商業│105年4月30日│3,122元 │CA5719760 ││ │教股份有限公│銀行北新│ │ │ ││ │司 賴世雄 │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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