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6號
- 聲請人
- 上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朝陽
- 代理人
- 杜佳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即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25號裁定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16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104年8月14日 │1,470,000元 │UB0921939 │ ││ │ 林樂萍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