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2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17號
- 聲請人
- 施浩然即佳浩科技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217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寶宏資訊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105年4月30日│49,403元 │AE7705961 ││ │民生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