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2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25號
- 聲請人
- 胡勝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1225號│├──┬─────────────┬─────────┬──┬──┤│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0001│臺灣富百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4-ND-0004679-0 │1 │1000│├──┼─────────────┼─────────┼──┼──┤│0002│臺灣富百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4-ND-0004680-7 │1 │1000│├──┼─────────────┼─────────┼──┼──┤│0003│臺灣富百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4-ND-0004806-5 │1 │1000│├──┼─────────────┼─────────┼──┼──┤│0004│臺灣富百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4-ND-0004807-7 │1 │1000│└──┴─────────────┴─────────┴──┴──┘